第一条 为了鼓励相关部门创新新配方、引进新材料,同时规范引进流程以规避质量风险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原辅材料(包括补土、油漆、面粉、覆膜纸、胶水原料)的引进、评定人员及流程管理。
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引进的新原辅材料包括以下两种类型:
(一)之前未在本公司使用过的新厂家、新品种,现有厂家其他新产品的引进、替换;
(二)之前在公司使用过,但是停止使用一年后需要继续使用的,需要重新引进。
第四条 采购部主要负责新原辅材料样品及资料的收集。
第五条 品质部负责新原辅材料样品检验,所有材料的资格验证。
第六条 生产部工艺部负责新原辅材料功能性评定、小试以及综合评价,材料的首次资格验证。
第七条 生产部车间负责新原辅材料的试用。
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新原辅材料按本制度流程引进,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直接指定引进使用。
第九条 所有新原辅材料引进之前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用,不得直接在全部车间进行实验,由生产部工艺部、品质部、胶水厂(如为胶水原料)对试用结果进行评审,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,决定是否引进。
第十条 所有参加评审人员与待引进的供应商不得有亲缘(亲戚、朋友)关系,若有关系需回避,否则视同腐败处理。
第十一条 经试用评审,同意引进后,由采购部执行采购,其他部门无权直接联系供应商到货,否则视同腐败处理。
第十二条 新原辅材料采购到货后,由品质部进行检验。
第十三条 样品收集
(一)采购部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收集。
(二)生产部工艺部有权在市场上直接收集样品。
(三)样品数量:按生产部工艺部所需数量索要;如数量较大,可根据生产部工艺部所需的最小量采购。
第十四条 资料收集
(一)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等。
(二)供应商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、国家标准以及检验方法。
(三)厂家提供的样品检验报告,权威机构提供的一年内型式检验报告。
(四)厂家提供使用指南(使用方法介绍、产品的特点及说明、注意事项等)。
(五)因行业特殊,无法全部提供的,由采购部负责人了解后向品质部说明,由品质部评估后续程序。
第十五条 检验
(一)重要原料(如胶水原料),需要先进行理化检验的,由品质部安排检验。
(二)因条件限制无法检验的,由品质部负责人了解后向生产部工艺部说明,由生产部工艺部评估后续程序。
第十六条 试验
(一)试验由生产部工艺部牵头。
(二)有条件分阶段试验的,应先进行小试,再进行批量性中试。
(三)试验的过程及结果,由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生产部工艺部、品质部等部门共同参与。
(四)将试验产品与正常产品进行对比评定,并对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定,做好记录。
第十七条 报告
(一)由生产部工艺部编写新原辅材料评定报告,作出结论。后附供应商提供的外部检验报告(如有)、品质部的检验报告(如有)、以及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,确保能充分说明试验结果。
(二)新原辅材料评定报告,需有试验过程及结果参与评定的当事人共同签字。
第十八条 审批
新原辅材料评定报告经由生产部主管审批后,报总经理批准。批准后由生产部工艺部向采购部发送复印件,采购部执行采购,品质部制定《采购、验收和贮存标准》。
第十九条 重试
对于试验不合格的样品,经供应商重新提供改良后样品或试验人员提供新的试验方法,可考虑再次按上述流程重新评定。
第二十条 时效性
(一)各部门应在合理的时效内完成本部门环节的工作。
(二)原则上样品试验在接到样品后7天内完成,报告在10天内输出。如需延长观察时间,由生产部工艺部说明。
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进行评定私自引进新原辅材料的,对私自引进人员予以100元/次的负激励,对私自采购人员予以100元/次的负激励;
第二十二条 对于私自引进新原辅材料导致产品事故的,将对私自引进、采购及主管人员进行全额索赔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采购部起草,相关部门会签,报总经理核准后生效,修改时亦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执行权归相关部门,解释权和监督权归经营管理委员会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,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。
来源:供应链重构